我们的思考已经导致如下不甚成熟的结果:
1.一个言语行为如果是可领会的与可接受的,并被听者所接受,那它就是成功的,这就是说,它导致了言说者企图实现的人际关系。
- 言语行为的可接受性依赖于(许多条件中的)两个语用学前提条件的满足:
(1)存在言语-行为-类型被限定的关联域(预备规则)。
(2)言说者能进入一定的言语-行为-类型义务(本质规 则、诚意规则)的可认可的约定。
- 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力量由这样一种能力构成:它能催动听者按照蕴含在言说者所给出的约定中的前提来行动。
在团体性约束言语行为的场合,言说者可以从现存规范的制约力量中引借出这种力量。
在非团体性约束言语行为的场合,言说者可以通过诱发对有效性要求的认可来发展这种力量。
4.言说者和听者能够彼此相互推动去承认有效性要求,因为言说者之约定的内容决定于某个主题化被强调的有效性要求的特定参照,言说者借此(通过某种认识性可检验的方式)假设了:
(1)提供根据的义务(运用真实性要求)。
(2)提供正当性的义务(运用正确性要求)。
(3)提供可信性的义务(运用真诚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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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研究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