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在自然这个术语,我意指成年主体能够(尽管仅仅是间接地)感知、能够操纵并在现实中客观化了的那一部分。当然,一个人采纳客观性态度,不仅可以指向无生命的自然,也可以指向所有对感觉经验而言乃是直接或间接可理解的事物和对象。社会则意味着成年主体可以在某种非遵从性态度中加以理解的——作为一个交往行为中的人、一个交往系统的参与者而理解的——现实中前符号化结构的那一部分。合法的人际关系就隶属于此项,例如,制度、传统、文化价值等等。我们能够用某种指向社会的客观性态度取代遵从性态度;反而言之,我们也能将某种遵从性态度转换到这样的领域,在其中,我们今天的行为通常是客观式的,例如,在与动物和植物的关系中;我作为内在自然而加以分类的乃是全部欲望、感觉、意向等等。对所有这些来说,“我”拥有深入内在自然的特权,并能把作为“我自己”的经验在公众面前表述、恰恰是在这种表达性态度中,“我”不仅作为主体知道“我自已”,而且也作为某物知道“我自己”—作为在认识、语言、以及同时发生的相互作用中,总是已经超越了单纯主体性之囿限的某物知道“我自已”。确实,如果主体采用了一种朝向自己的客观性态度,这将改变意向可以在主体中表达的感觉。
最后,我将引入我们话语的语言中介物作为一个特别领域。恰恰因为语言(包括非陈述性符号系统)在我们交往行为及表达的施行过程中保留着某种特殊的半超越状态,它将自身作为现实中独特的一个部分(前意识地)呈示给了言说者和行为者。同样,这并没有妨碍我们能够对语言学话语或符号系统采取某种指向语音或符号的客观性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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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研究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