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这种转变的意义需要严密的解释。它涉及把与他者的关系以中介的方式理解为自我关系的问题。就议价话语而言,它由如下转变所标识,即从“给我提供的比其他商品还要多”这种简单要求,到“这个比你提供的更有价值”,甚或更加精确的说法,“这个的价值是那个的两倍”。这些说法表明了对“这种”直接存在于自身之中的“价值”(worth)的意识,即价值与自身相等同,因而为仅仅表现在或外在反映于没有人“失去什么”的满意交易中的某种内在尺度提供基础。现在,A和B之间的交换关系就不再被视作同时发生的外在关系,而是被理解为一种自我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每一方在指涉作为其价值的体现的他者时,都间接地指涉反映在与之等价的某物上的自我价值。因此,我们现在会说“A和B交换等值”或者“在价值上,A和B是相同的”。
如果交换中所确定的量的规定性不是纯粹同时发生的,而是在促使交换双方进行交换的偶然性(比如偏好曲线)中被非本质地决定的,那么,它就需要内在于商品然而却区别于商品不同外表的尺度。这个尺度对任何一种商品来说都会与它本身的量的指标成比例地明显变化。但就它不再与使用价值的特殊性有关而言,它自身只是单一的量的规定性,即自在的价值。
塞缪尔·贝利(S.Bailey)和其他一些人都反对这种内在价值的观念。对他们来说,交换中所假定的价值是不真实的。事实上,可见关系背后什么都不存在。“一张桌子和四把椅子等价”在语言形式上和“这只鞋和那样的两只鞋放在一起一样长”是相似的。但实际上两者是不同的。因为长度是鞋的内在维度,而交换价值却是纯粹相对的,即偶然的、外在的关系。明天,或者在另一个城市,一张桌子就和三把椅子等价。我们不应该被这种假定在物品实体中的任何等同性关系所误导。不存在类似“内在价值”的东西,而只有不同量的使用价值同时发生的相互关系。
第5章马克思的《资本论》与黑格尔的《逻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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