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量和质之间的抽象不是绝对的。它们既是相反对的,又是相统一的。因为某人在交易中毕竟不会选择“六”,而会选择六个什么东西;在其中存在一种质的规定性,而在为量讨价还价的过程中这种质的规定性会暂时消失。但每次实际的交易中总有“某种东西”是变化的,正如确定交易数量的数目是变化的一样。这个变化的东西可以是“任何东西”。所有这些“某种东西”都能代表相同的东西吗?
可交换的商品只能在交易中即在量的形式中实现自身。反之,交易中实际地使商品统一起来的量的比率具备吸引其他商品来与某种商品进行交换的潜在可能性,并实现它们作为可交换物品的共同特性。因此,交换比率内在地是这种潜在可能性的尺度,即交换价值。
总结一下:进入到交换流通中的物品被认作商品,它们作为可交换物品的质在交易中要求一种补充性的量的维度,交换中这些既定的量的比率表明,我们这里拥有了可交换性的尺度。但是,有多少商品就会有多少交换价值。如果真正的“可测量性”需要被假定,那么它就必须存在于与测量方法和所有特殊交换价值绝对不相干的形式中。这说明,在商品诸关系中存在着一个共同的本质,即与两个商品之间确立起来的任何特定关系相区别的自在的价值,因此如下一点就被假定了,即在交换比率中外在地得到测定的东西是商品的内在维度,就像商品体积那样。
这种转变无论如何都不是价值的“证据”也许有人读完马克思《资本论》第1章后会这样认为。相反,它提出进一步为这一点提供基础的问题。马克思令人吃惊地、迅速地跳过这一转变。他只是简单地断言,在铁和玉米的交换关系中存在着量的等同性,这种等同性明显地不能被同化为铁和玉米的自然属性,因此这种等同性必须代表某种“第三者”的存在,它不可见却存在于铁和玉米二者之中,此即它们的价值。批评者们都强烈否定任何这样推论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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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