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销售价格中,价值的特殊规定性和普遍规定性分散于商品和货币之间,它们的等同性仅仅是形式上的。但是在商品的变形中,价值表现的诸形式(商品和货币)之间的对立进入运动之中并且它们的统一建立在流通的流动性上(每一个借此都进入另一个之中),就此而言,两种规定性得以被表达为整体的诸要素。自我同一的价值二重化为存在的不同形式,有时是商品,有时是货币,有时再次成了商品。但是通过货币中介的商品流通(概念化为C—M—C')不具有必然性,因为流通的动力是外在于这个过程本身的,后者是由于链条的末端离开了流通。因此,流通的更新取决于需求和供给的持续性。关于流通中短暂断裂的可能性,有趣的是,货币作为价值贮藏手段的规定性现在出现了;一旦货币在手,只待需要时或条件有利时,流通更新的可能性就是存在的。从货币开始产生了MC—M′的运动过程,随之而来的是,在货币和商品的交织中体系性的发展也成为可能,此即是说,在连续性和自我再生产的可能性上,M—C—M′循环要大于C—M—C'循环。价值现在内在于交换活动中。它本身就是客体,而不是其他动力的结果或中介。在资本形式下,价值成为它自身的结果而非其他关系的中介。此即是说,有了资本,我们也就有了个体性的“主体”。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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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①帕特里克·默里持有一个类似的观点:“在资本概念中,实体[价值]将自身展现为自我运动,即主体。”P.Murray,Marx's Theory of Scientific Knowledge,1988,p. 216.对比 G.W.F. Hegel,Hegel's Logic,§213,1975。[德]黑格尔:《小逻辑》,§213,399\~4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