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价值
黑格尔社会理论的主要著作《法哲学原理》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在“抽象法”中,黑格尔引进“人格”和(私人)“所有权”概念。接下来,在“道德”中,这种“人格”进一步发展为不仅与法权相关而且也与“善”相关的道德主体。最后,在“伦理”中,黑格尔表明法权与善是如何根植于诸如“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等社会实践和制度(institution)中的。②“需要与劳动的体系”发生在市民社会中,因为在现代世界中经济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将自身从家庭供给和政治特权下分离出来了。它作为独立领域已成为一门特殊科学的对象。黑格尔指出,政治经济学“是在现代世界基础上所产生的若干门科学的一门”(第189节附释)。它对黑格尔来说是社会科学,因为“需要的体系”最初是通过社会关系诸形式而组织起来的,它不能被还原为自然过程的表现或个人算计的集合。政治经济学不仅是社会科学,而且是有关特殊社会结构的科学,这种结构被黑格尔称作“市民社会”,而且也被他明确地指认为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第19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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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① G. Lukács, The Young Hegel , 1975, p. 383.
②G. W.F.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c des Rechts [1821], 1967.黑格尔的文本使用了段落序号,所以我们可以在文中引用它们。我们所参照的英文译本如下:T.M. Knox,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1867; H. B. Nisbet, 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ofRights,1991。这些英文译本也是我所引讲稿的来源。(下文中对相关段落的翻译均参照[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并且我们统一将英文版中的“段落序号”改成中译本中的“节”,如将“第189段”改为“第189节”。—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