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耶拿体系中,黑格尔试图直接在经济关系背景下主题化价值,价值是产品在矛盾条件基础上被生产出来时必然采取的形式,也是既作为同时性的普遍的社会劳动又彼此分离的那种劳动所必然采取的形式。但是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并没有在“需要和劳动”一节主题化价值,而是更早,在整个发展的起点就主题化价值了。第一部分“抽象法”对应于“自然法”理论的传统关注点,具体而言即所有权制度的合法性。所有权本身在这里并不被视作生产关系的表达,而是在更加唯心主义的意义上被视作通过意愿行为的占有,甚至“给物以定形”也被理解为只具有标志意义,通过这一标志,他人可以认可其对所有权的声明。
所有权是由于意志在“外部的领域”(第41~44节)中展现其本质性自由之必然性而引入的。当然,这样做的一种方法是“给物以定形”(第56节),另一种方法是使用它们(第59~64节),再一个是转让它们(第65、71节),但没有一种方法具有黑格尔在此处所关注的抽象层次上的任何经济意义。财产的所有这些规定性都被黑格尔用来阐明法权的抽象概念。因此当其实现于以社会方式形成的法权的具体秩序即“伦理体系”中时,它已然被给予经济生活必须于其中得到表达和规范的形式。既然黑格尔已经在他对“抽象法”的思考中得出价值范畴,那么它与作为资产阶级社会物质基础的社会再生产的具体秩序的“需要与劳动的体系”就没有什么本质性联系了。如果像黑格尔所承认的(第196节),满足需要的对象主要是人类劳动的产品,那么,价值仍然要在那种活动所假定的法的形式内而不能在由其规范的经济内容(需要和劳动)层面上被主题化。
第9章黑格尔的价值形式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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