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一部分中得出的契约形式的纯粹性中,人们也许会认为:所得到的交换比率并不存在物质规定性,价值建立在行动者自己的自由选择基础上,而这些选择不受诸如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条件的限制并且也不遵守经济合理性的指令。但是显然,黑格尔并不持有这种观点,因为它在强调契约的自由属性的同时,也在有关需要体系的讨论中多次回到反对个人的客观体系对个人所施加的强制性上,而这导致的结果是每个人都对其他人的福利有所贡献。(第184、186、199节)事实上存在互补性错误:(a)被交换的自我奠基形式所迷惑,走向了参与其中的行动者具有不受限制的自由这一信念;(b)将形式简化为决定性内容的自然表现,这完全否定社会机构的作用。黑格尔避免了这两者。
然而奇怪的是,黑格尔从未对政治经济学做出明确批判(这种批判随后被马克思发展了),也就是说,他没有处理价值形式的问题,其结果是他的劳动价值论倾向于自然主义(naturalism)和主观主义(subjectivism)。这可能是因为黑格尔已将社会形式理论化了,在这种社会形式中,需要与劳动体系的动力是沿着政治经济学所勾勒的路线发展的。通过哲学论证建构这些假定形式的本质与必然性后,黑格尔乐于称赞政治经济学中与体系内容有关的科学发现。斯密倾向于自然化(naturalise)价值形式并主观化(subjectivise)其内容。黑格尔在斯密那里发现的那种劳动价值论建立在避免“辛苦和麻烦”的假定性普遍主观偏好基础之上,因而通过劳动分工而与可能经济状况密切相关,并最终通过看不见的手(invisiblehand)的运作而以社会的方式满足需要。这在形式规定性层面上没有给黑格尔提供任何另外的选择,相反,它假定了劳动产品的价值形式的社会客观性。因此,黑格尔不会认为斯密的解释对他自己的解释是竞争性的,与黑格尔会认为一种马克思式的推演对其解释有竞争性恰恰相反。
第9章 黑格尔的价值形式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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