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制度
在一系列行动只有通过先前存在的制度性实践才能被确认的地方,一个行动也只有通过那种实践才能被证明是有效的:“我还了钱,因为我欠他钱”是合理的并被各种信用制度接受为完全的解释。然而,实践本身的有效性却是另一个问题。
就社会制度使某些目的和手段成为可能而言,它们将以能排除其他手段和目的的方式被组织起来;只要存在股票交易,那么一个人就可以靠股票交易投机过活。因此我们将“制度的合理性”(rationalityof the system)作为这个特征的简略表达,此即是说,制度合理性是对它所允许的目的和手段的一种描述,也是对它安排利益以及为它们的满足提供方法的一种描述。“理性经济人”模式在资本主义合理性的情况下说明了这一点。资本主义合理性要求人们针对英镑进行投机而无视政府的官方意见投机是不爱国的表现。另一个例子是:一个领取养老金的老人需要一台电视机,但这个需要(need)无法被商品体系所认可,除非它被转换成(货币)“需求”(demand)。
在转向我的主要问题之前,我想思考一下个人违反社会生活法则的合理性。当个人想在一系列社会制度中满足他们的需要时,这些制度决定了每个人行为(独立于有待研究的个人所选择的描述)的意义。生活在某种财产制度中的人也许会说他们有阅读的基本需要,并把他们的某种行为描述为那种需要提供条件的活动,但在这样做时他们就在从他们所遭遇的制度环境中进行抽象。如果他们的行为无法与当时规范书籍分配的制度相一致的话,那么他们就很有可能发现他们的行为被定义为偷窃,而他们自己则被视为偷书贼。当然,在以某种方式规范书籍分配的制度环境之外,一个人是不可能被描述为偷书贼的,从图书馆里偷书与从书店里偷书相比,具有一套略微不同的标准。
第11章谁的理性? 谁的革命?
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