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明显,任何混淆劳动与价值的理论都一定要在完全实证的意义上考虑它们的关系。劳动活动直接等同于价值之流,因而对资本的批判不得不采取一种抱怨的形式,即虽然存在价值在工资形式下向劳动者的回流,但资本却将部分价值之流引向积累起来的价值蓄水池中。剥削存在于对这种价值的剥夺之中。但在我看来,被剥夺的劳动恰恰是价值的真实内容。正是在价值形式下才发生了对劳动特有的资本主义剥削。价值通过对活劳动的辩证克服(“扬弃”)而形成,活劳动既作为价值“实体”被否定,又作为价值“实体”被保存(“死劳动”)。
我的这种将劳动理论概念化的新方法使我可以这样说,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剥削时间”决定的。如果劳动时间是价值量的决定因素的话,那么它同时也是一个被决定的决定因素因为正是资本通过迫使工人提高生产率而不断地努力降低生产的社会必要时间。在《资本论》前几章中,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精确定义并不明确。缺乏任何能使我们在技术意义上使用它的其他信息。但是一旦这种劳动时间被置于资本关系背景中,那么它就不得不从根本上被视作资本对被其剥削的劳动进行榨取的必要时间,这是阶级力量平衡所预示的。
这里明显地,我所提到的这种剥削时间是由整个工作日构成的,而不仅仅是所谓“剩余劳动时间”。①事实上情况并非如下这样:工人劳动首先满足自己,而后为工厂工作额外的部分。相反,必要劳动时间与剩余劳动时间的计算都是在生产超过剥削的临界点上斗争的结果。资本的人格化对劳动力不断地施压从第一分钟开始持续整整一天。既然资本“掌控”生产,那么,“榨取”剩余劳动与“榨取”劳动在基础层面上就不能完全分开,因为在整个工作日期间劳动的使用价值就是被剥削的。因此,这种意义的剥削与将工作日延长以超过必要部分的那种剥削之间存在着隐性的概念区分。
第3章劳动、价值与否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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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剥削与其说应被理解为对剩余产品或剩余劳动的剥削—剩余产品或剩余劳动也是前资本主义社会形式中足够普遍的现象,不如被理解为影响所有劳动的直接和间接的强迫和控制。”R. Bellofiore and R. Finelli,“Capital, Labour and Time”,1998, p.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