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时候,信息的功能纯粹是剥夺人的信息,不过信息的主要功能是指引人赋予信息适当的分量和价值。社会制度关注的是信息的意义,在实施信息准入标准的时候可能会相当严格。现以法庭作为一个简单的例子。有关举证的规则,有关参与审判的行为准则,几乎全是为了限制信息的准入量。在我们的法制里,法官不把“传闻”或个人意见当作证据来接受,除非伴有严格的受控条件,法官禁止旁听人表露感情,不允许原告提及被告过去的罪过,不允许陪审团听见围绕证据可否准入的辩论。这一切都是信息控制的例子。这样的控制规则来自一个司法理论:它界定什么信息有相关意义,尤其界定什么信息没有相关意义。这个理论可能有某些瑕疵,比如人们对信息管理的流动规则可能就有不同的意见;但有一个问题是谁也不会争辩的:必须以某种方式控制信息。即使一个最简单的案子,也可能涉及数以千计的事件和争端;人们非常理解,倘若一切事件都获准进入法庭,有关程序的恰当理论就不可能得到确认,审理的过程就没完没了,法律本身就沦为毫无意义的摆设。总而言之,法律规则关注的是信息的“摧毁”。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各种源头包括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源头的新信息已经使法理开发到极限,有关实用性的规律还是相当稳定的。这可以用来说明为何美国人过度使用法庭来寻求连贯性和稳定性。当其他制度不再能控制无节制的信息量时,法庭就成为真相的终极仲裁机制。至于法庭这个机制能够维持多久,谁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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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崩溃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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