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一般地说,不同的生产方式是由榨取和占有剩余物的方式区分开来的。必需品与剩余产品的不同完全取决于剥削的存在:
一般剩余价值能够作为客观现象而存在,只是因为它由榨取直接的劳动者而来……没有各个阶级,社会产品的任何部分都不会表现为剩余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对一件剩余产品的推断,必定以剩余产品的物质定义为基础,这种推断必定来自外在于该社会的分析者。因而,一件普遍的剩余产品要么是客观的剥削现象,是社会的可以观察到的物质事实;要么来自外在的观察者的任意的、主观的定义。①
与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比,资本主义剥削并不公然依赖于政治和人际关系。因此,它并非主要取决于个别农场、工厂或公司的生产水平。资本主义剥削取决于社会生产水平,它受市场主导下的劳动及其产品分配的影响。②然而,剥削如何与雇佣工人的自由(即是否跳槽)相契合,如何与资本家的自由(即决定自身生产什么、以何种水平生产)相契合,都不是一目了然的。马克思最重要的成就之一就在于解释了下列现象:无论如何,雇佣工人都无法避免被剥削。
在资本主义下,社会再生产受价值规律或等价交换原则的引导(参见第八章第二节)。在价格机制中,即社会需求与社会产品之间发出信号、有所反应并做出回应的过程中,这一原则是始终一致的。在这个阶段,价值规律的两点含义是有关联的。第一,在等价交换下,商品拥有者只有增加自身产品的价值,才能要求交换更有价值的货物,或者价值转移是可能的,例如投机者能通过贱买贵卖获得利润。然而,有价值的社会产品其总价值是一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每个出售者都能获得这些额外的利润(一个人获得某价值必然以另一个人失去该价值为代价)。在这个层面的分析中,价值规律表明资本主义剥削并不建立在非等价交换的基础上。①
第四章 工资和剥削
① 参见Weeks(1981,p.15)。这个定义暗示剩余产品不依赖于产出的水平和构成。对Wright(1981,p.150)来说,“剥削可被定义为一种社会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剩余劳动之所以被占有是由于对劳动的统治、对剩余产品的占有。由于劳动一旦有所表现就会被物化在劳动产品中,因此,简短地说,剥削就是占有剩余劳动的过程”。还可以参见Chattopadhyay(1994,p.6;2000)和 Lapi-des(1998, p. 181)。
② Postone(1993,p.125)的论证是正确的:“资本主义的社会劳动不仅仅是统治和剥削的对象,它本身就是统治的根基。”还可以参见(1994,p.14)和Milonakis(1993-94)。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