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他们收到的工资:
于是,工资的形式消灭了工作日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分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一切痕迹。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在徭役劳动下,服徭役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地主的强制劳动在空间上和时间上都是明显地分开的。在奴隶劳动下,连奴隶只是用来补偿他本身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的工作日部分,即他实际上为自己劳动的工作日部分,也表现为为主人的劳动。他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无酬劳动。相反地,在雇佣劳动下,甚至剩余劳动或无酬劳动也表现为有酬劳动。在奴隶劳动下,所有权关系掩盖了奴隶为自己的劳动,而在雇佣劳动下,货币关系掩盖了雇佣工人的无代价劳动。①
剩余价值(剩余劳动时间)与劳动力价值(必要劳动时间)的比率就是剥削率(剩余价值率)。剥削率不能被直接衡量,因为它取决于抽象劳动而非具体劳动。然而这个概念很有用,因为它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资本主义剥削增加的理由至少有三个:第一,工作更长的时间;①第二,劳动强度的增加,例如,用易受摆布的工人取代不那么顺从的工人,以便增加劳动强度;第三,生产必需品时部门生产率的提升缩短了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把前两种称为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把第三种称为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②绝对剩余价值的榨取是有限的,因为不可能无限延长工作日、无限增加劳动强度,而且,工人逐渐学会了有效地抵制这种形式的剥削。与之相比,相对剩余价值更加灵活、更难以抵制,因为生产率的增长能把工资的增长远远抛在后面。③
第四章 工资和剥削
①参见Capital1(p. 680)。Weeks(1981,p.45)的论证是正确的:“对无偿劳动的占有,在奴隶制和封建制下一目了然,在资本主义下表现为等价交换;这一平等的外观也反映了私人所有权上平等的外观,并且掩盖了这个事实—工人所拥有的唯一的东西即他(或她)的劳动能力。再者,对工人而言这一异化的所有权’只能出售给资本家。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交换规律是这样的:资本家按价值交换,并占有剩余价值和积累;工人按价值交换,并上缴无酬劳动。”马克思本人对其剩余价值理论的详细阐述,参见Capital1(pp.263 -270,300 - 302, 317 - 320, 668 - 672), Capital 2(p. 461), Theories of SurplusValue1(pp.45-46,315)和Marx(1988b,p. 85;1998,p.47)。还可以参见 Agli-etta (1979, pp. 46-47), Chattopadhyay (1994, p. 20; 1998, p. 235), Roberts(1996,pp. 206-207) 和 Shaikh(1977,pp. 120-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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