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解读允许我们提出两个用以说明这个原则的抽象命题:
命题1:首先,单义性并不意味着存在是数字上的一,这是一个空洞的断言。一在此不是同一或数字的一,如果只有同一个单一的存在的话,思想早就被抛弃了。相反,一的权力指的是“存在者是多而不同的,他们始终是由分离式综合生产出来的,他们本身是脱节的和发散的,membra disjoncta”(《逻辑的意义》,第179页)。单义性也不是说思想是语义重复(一是一)。相反,它与存在的多元形式的存在完全相容。实际上,它甚至就体现在利用这些多元形式的权力之中,这些多元形式就是一:斯宾诺莎的本质就是这种情况,它直接体现为属性的无限性。但是,形式的多元性并不涉及“存在内部的分化或本体意义的多元性”(《差异与重复》,第303页)。换言之,说存在拥有它的全部形式也是这个意思。或者说,存在的内在属性表达一的无限权力,这些属性“在形式上各不相同,[但]却是平等的,在本体上是一”(同上)。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个命题已经提出了一个批判性区别,人们提到德勒兹的时候往往没有充分意识到它的重要性,尽管在概念上,只有它能说明多与一的关系(以及非关系):这就是形式和真实的区别。必须把对存在的多元理解看作是形式的多,而只有一才是真实的,只有真实才支持(独特的)意义分配。
命题2:在每一个存在的形式上都可以看到“个性化差异”,可以把这些差异说成是存在者。但这些差异,这些存在者,从来不是固定的,不具有分配和分类的权力,比如不能归属为种属或一般性,甚或个体,如果我们把“个体”看作是可以放在种属、一般性或类型之下思考的话。对德勒兹来说,存在者是权力的局部强度或反映程度,它们总是运动的,完全是单一的。又由于权力不过是存在的一个名称,存在者只不过是一的不同表现形态。由此可以再次推知,存在者之间数字的差别“是形态上的而不是真实的差别”(同上,第304页)。换言之,我们显然必须认识到存在者不是相同者,因此也不具有相同的意义。我们必须承认对存在的言说具有一种歧义性:其内在形态,也即存在者。但这对哲学家来说并不是根本要素。根本要素是对一切都相同的存在,它是单义性的,它以单一相同的意义表达一切存在者,致使多元的意义,地位不同的存在者,都不拥有真正的地位。因为存在的单义性并不仅仅是、甚至不主要是这样一个事实:存在者众多意义所“表指”的东西必然是相同的(一一全部)。单义性要求所有不同的存在者都具有在本体上相同的意义:“在本体命题中……意义对于个体的模式来说,对于数字上不同的指代者或标识者来说,也在本体上是相同的”(同上,第35—36页,译文有所改动)。或者说:“存在的单义性表示……所言说的一切都具有一个相同的意义””(《感觉的逻辑》,第19页;译文有所改动)。
德勒兹机器
第五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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