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就意味着,个人,作为一种真正独立的生存,实际上不是一个永恒的状态,而是一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如果说,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时期,马克思只是说明人的本质是现实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生存是一定的历史性规定,那都还只是一种哲学规定,那么,在历史现实的经济学视域中,人的生存及其本质都是发生学意义上的历史规定了。在马克思看来,人的生存和本质是一定社会关系的总和,最初人的本质是在人对自然、人与人的自然联系之中,个人根本不可能离开族类而生存,个人不过是一个血亲群体的附属物,只有在后来的资产阶级市民社会中,在分工和交换的中介下,在社会劳动的片面性中个人失去了过去与自身同一的“本质”自然的族类关系,从而再一次构成类(社会经济关系)时,所形成的关系已经是离开个人而独立的事物与事物的关系。在这里,个人都是独立的存在,而市场的交换再次自发地以事物的关联形式使片面的个人结合起来。个人的独立,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这是黑格尔曾经深刻地认识到的规律。也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才真正驳倒了施蒂纳。可是,这种关于现实个人的历史性规定却被政治经济学家误认为是进入人类社会主体生存状态的前提。这是马克思所要否定的第一个直观性的“常识”。马克思在晚年研究经济学时,曾经再一次追问这一问题:
“人”?如果这里指的是“一般的人”这个范畴,那么他根本没有“任何”需要;如果指的是孤立地站在自然面前的人,那么他应该被看做是一种非群居的动物;如果这是一个生活在不论哪种社会形式中的人……那么出发点是,应该具有社会人的一定性质,即他所生活的那个社会的一定性质,因为在这里,生产,即他获取生活资料的过程,已经具有这样或者那样的社会性质。①
第八章《1857一1858年经济学手稿》与历史唯物主义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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