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泽诺夫很正确地说道:
“当资本被用来垫支劳动者的工资时,那并无所加于劳动者的维持基金,不过把一定部分已成立的基金,用在生产的目的上。”(《定义》第 22页注)
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
“蓄积的劳动①,是被用来形成原料和工具的劳动:这种原料和工具是被用在他种商品的生产上的。”(《定义》加泽诺夫版第15页)
“在商品包含的劳动中,被用来形成它生产上必要的资本的劳动,应称为蓄积的劳动,而与最后资本家所使用的直接劳动相区别。”(前书第28页)
这种区别的划分,是极重要的。但在马尔萨斯的场合,这种划分没有引出任何结果来。他曾经尝试要把剩余劳动,至少,要把剩余价值率(他常把它混同于利润和利润率),还原为对可变资本(即投在直接劳动上的资本部分)的比例。但这种尝试是幼稚的,并且照他的价值见解,那也只能是幼稚的。在他的《经济学原理》内,他说道:
“假设资本只投用在工资上。那就是,100镑支出在直接劳动上。如果在一年之后,代价是110镑,120镑或130镑,那就很明白,在每一个场合,利润都由总生产物价值对其中必须用来支付所雇劳动的部分所持的比例来决定。如果生产物价值在市场上是等于110,其中就必须有Ⅱ被用来支付劳动者,利润就等于10%。如果生产物的价值是120,被用来支付劳动的部分,就等于1,利润就等于20%;如果是130,给付于劳动者的部分,是等于f,利润就是30%。”
现在假设资本家的垫支不单纯是由劳动构成。
“资本家对于他所垫支的资本各部分,会期待均等的利益。假设垫支的,要当做工资,为直接的劳动而支出,其为蓄积的劳动和利润,地租,课税及其他各种支出所引起的其他各种负担。在这个场合,所获生产物的价值,是依照适当的利润,代置资本中那给付于所用劳动的部分,其余,就用利润余额,代置其他各种垫支。在这场合,资本家的利润,会好和生产物这的变动的价值,与所使用的劳动量相比较,而一同发生变化。换言之,利润是由生产物价值对其中给付于所用劳动的部分所持的比例决定。举例来说,假设有一个农民,他用2000镑在耕作上,其中1500镑是用在种子,马的饲料,固定资本的磨损,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利息,地租,什一税,课税等等上面,500镑用来为直接的劳动;在一年之终,他的收入为2400镑。很明白,在这个场合,农民的利润,是由2000镑生出400镑,或20%。又同样明白,如果我们用生产物价值的4,即600镑,和当做直接劳动的工资的金额相比较,结果会恰好指示相等的利润率。”(前书第267页,2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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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
①严格说来,应该叫做:对象化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