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一个劳动者生产工具,别一个劳动者在生产上使用它;但他们不依照适当的比例,分配他们共同劳动的生产物;他们要为第三者的利润而劳动。当做工具的所有者,资本家并不是劳动者。他不依任何方法促进生产(那就是,生产会由工具而促进,但不是由工具属于非劳动者这个事实促进—M.)。他取得了一个劳动者的生产物,又把它交给别一个劳动者,如果他觉得,那可以为他的(资本家的)利益而被使用,或被消费。那或是像大多数种的固定资本一样,依照一定的期间交给别一个劳动者,或是像工资一样,不断交给别一个劳动者。资本家除了为自己的利益,决不会把他由一个劳动者手里取得的生产物,让别一个劳动者去使用,去消费。他或是使用他的所有物,或是贷放他的所有物,而在生产物中或劳动的自然收入中,取得一部分。这种所有物在他手里的每一种蓄积,只指示这个意思:他支配劳动生产物的权力已经扩大。这种蓄积,阻碍着国民幸福状态的进步。这正是今日的情形。
“如果只有资本的制造者和使用者分配他们共同劳动的生产物,生产劳动的限界,就不过在这里,在这里它已经不能为劳动者和他们的家族,调度快适的生存。但若他们必须超过自己必需(不管他们有没有资本)的程度,进一步为满足资本家而生产更多的东西,生产劳动的限界的达到,就更迅速得多。如果资本家当做一切生产物的所有者,在不能超过劳动者的维持费用而获得一个利润时,便不许劳动者去制造工具或使用工具,那就很明白,生产劳动的限界,会比自然规定的限界,更狭隘得多。资本越是蓄积在第三者手中,资本家所要求的利润量就会越是大;这样,就在生产和人口上面,发生一种人为的阻碍了。……在社会现状下,劳动者是没有资本的;因此,在现状下,资本的蓄积,会增大他们所要求的利润量,并排除一切只为劳动者调度快适生存的劳动。……如果我们承认是劳动生产一切,连资本也在内,把生产力归于劳动所制造所使用的工具,就是胡说了。……在资本诸成分中,我们要数到工资或劳动者的生活资料。但工资要求劳动是和工具的方式不同的。……支付工资的,是劳动,不是资本。”(前书第245页至2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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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