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们已经进到这一点,在这一点上,经济学自身,在它的分析基础上,也不把资本主义的生产形态,从而,不把资本,看做是生产的绝对形态,但只把它看做是生产之“偶然的”历史的形态了。
但在他的分析上,兰塞并没有充分前进,根据前提,根据他对于直接生产过程内的资本所给予的新定义,引出正确的结论。
他不过触到了正确的剩余价值见解。
“流动资本所使用的劳动,比用在它自身上面的劳动,常常是更多的。因为,如果他所使用的劳动不比那用在它自身上面的劳动更多,它的使用怎样能对它的所有者提供利益呢?”(第47页)
“人们将会主张,一个流动资本所可使用的劳动量,不比它生产上使用掉的劳动量更多么?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就是说,所使用的资本的价值,等于生产物的价值。”(第52页)
所以,这就是说,资本使更少的对象化劳动和更多的活劳动相交换,这个无给的活劳动的超过额,形成生产物价值在其生产上所消费的资本价值以上的超过额,换言之,是剩余价值(利润等等)。如果资本家在工资形态上支付的劳动量,等于他由劳动者手里在生产物形态上取回的劳动量,生产物的价值就不会较大于资本的价值,且也不会有利润了。不过,兰塞虽然这样接近于剩余价值之现实的起源,但他还受经济学传统的支配,所以立即又陷到错误中了。尤其是,他说明可变资本和劳动间的交换时,他的方法是暖昧的。如果他完全明白了,进一步的误解便会是不可能的。他说道:
“流动资本,例如,由100人劳动生产出来的流动资本,将推动一个更大的人数。假设会推动150个人。所以,在这场合,一年终生产物将会是150个人的劳动的结果。”(第50页)
在什么情形下,100人的生产物可以购买150个人呢?
如果一个劳动者为12小时劳动获得的工资等于12小时劳动的价值,用他的劳动的生产物,就会只能再购得一个劳动日,用100个劳动日的生产物,也只能再购得100个劳动日。但若他所给予的一日生产物的价值,是等于12劳动小时,他所得的一日工资的价值是等于8劳动小时,他一日的生产物的价值,就能用来支付1劳动日或1人,再购买1劳动日或1人了。用100劳动日的生产物,就能购买100(1+1个人或劳动日)=100+50=150个人了。所以,100的生产物,是因为在这个条件下,方才能够推动150人:这100个人中每一个人或每一个劳动者无报酬为资本家做的劳动,等于他为自己做的劳动的半数,或者说,每一个劳动者都无酬的劳动了劳动日的。
第四篇 乔治·兰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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