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很明白,D(因为C已包含在内)的名义上的剩余价值,不代表现实的剩余生产物。因A加价之故,劳动者用100台娄尔将只得到更少的生活资料这一层,对于D,本来是没有关系的。为要使用一定数的劳动者,他依旧必须支出100。他给劳动者以他们的劳动的价值,他们也没有把更多的东西加在生产物内,不过给他以等价。他要得到这个等价以上的超过额,只有把商品卖给第三者,在成本价格以上,把商品卖给他们。
事实上,〔D,比如〕镜制造业者,是和〔A,比如〕农业家〔在农业上〕一样,在他的生产物中,有剩余价值和剩余生产物。因为生产物包含无给劳动(剩余价值),而这种无给劳动是和有给劳动恰好一样表现在生产物内。它会表现为剩余生产物。镜的一部分,是无所费于他的,虽然它也有价值(因在其内有劳动包含着),和那部分代置垫支资本的镜完全一样。在镜卖出以前,这个剩余价值已经存在剩余生产物内,决不是因有售卖〔才生出的〕。反之,如果劳动者在直接劳动中只为他在工资形态上受得的蓄积劳动,提供一个等价,则剩余生产物不存在,与其相应的剩余价值也不存在。但照马尔萨斯看,就令劳动者只给还等价,那也一定是存在的。
很明白,D部类(包括C在内),不能人为的和A部类依相同的方法,把一个剩余基金形成出来。这所谓相同的方法是:依更贵的价格(那就是,比他们向劳动者购买劳动所付的价格更贵),把他们的商品,再卖回给劳动者,从而,在代置所支出的资本之后,还占有总生产物的一部分。这是因为,劳动者不是D商品的购买者。他们的剩余基金,也不能由相互售卖或交换成立。所以,这个基金的成立,只能由于他们的生产物售卖于A部类或B部类这件事。因为他们会把价值100的商品照110售卖,所以,用100,他们的生产物将只有1被A购去;他们将保留立,那或是在他们自己的商品的形态上被他们自己消费,或是和他们自己这一部类D的商品相交换。
第一篇 马尔萨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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