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到那种既不生产生活资料,也不生产加在生活资料生产上的资本的资本家。他们的利润,只〔能〕由这个方法生出:他们会售卖给前二种资本家。如果前二种资本家取20%,他们也〔不会少取】。
第一类资本家〔的交换〕和二类资本家间的交换,是极不同的。前者会由他们和劳动者的交换,形成一个生活资料的现实的剩余基金,一个剩余生产物〔那是他可以自由支配的〕,在其中,他可以把一部分蓄积起来,一部分〔当做所得〕来支出,或是支出在他们自己的生活资料上,或是支出在奢侈品上。在这里,事实上,剩余价值是代表剩余劳动和剩余生产物,虽然它转弯拐角,成了价格的一种追加。假设生产生活资料的劳动者的生产物的价值,事实上只等于100罢。但因其中已经够支付工资,所以,为这个目的,资本家支出90,就能由此赚得利润9☆。但他以为,劳动的价值和劳动的量是一致的。在这种错觉中,他支付劳动者以100镑,但在卖给他们时,依照110。因此,他依旧是得生产物的。它现在不值9而值10的事实,对于他是没有利益的,因为他现在垫支的资本,也不是90,而是100。
但就其他部类的资本家说,实在的剩余生产物却是不存在的。剩余劳动时间依以表现的东西,是不存在的。他们会把100劳动的生产物,卖到110;并且,只由于价格的增加,这个资本才转化为资本加所得。
但如贵族丹德立里将会说的一样,这二部类资本家间的情形又是怎样呢?
生活资料的生产者,把价值100的剩余生产物,卖110(因为他们支付的工资不是90,而是100)。但只有他们手里是有剩余生产物的。如果别一些资本家同样依照110,来售卖他们的价值100的生产物,他们在代置他们的资本时,事实上也会得到利润。为什么呢?因为价值100的生活资料,已经够使他们把他们的劳动者付清,他们可以为自己保留10。或宁可说,因为他们事实上获得了价值100的生活资料,但有其中的已经够把他们的劳动者付清。所以,如果是这样,他们就和资本家A和B,处于同样的境遇中了。但他们实际由此获得的生产物量,不过代表100的价值。名义上要费110的事实,对于他们,是毫不济事的,因为从量的方面,当做使用价值,它所代表的总量,并不比100镑内包含的劳动时间所供给的总量大;它也不能由此,便在100的资本之外,再代置任何新的项目10。这样的事情,只有在再售卖的场合,是可能的。虽然两种人都是依照110售卖值100的东西,但在后者手里,100才有110的效果。别一个部类,事实上,由110的价值,是只获得100的价值。并且,他们会依照更高的价格售卖他们的剩余生产物,也不过因为他们曾在价值以上,支付那加在他们所得内的诸种商品。事实上,第二类因为没有创造任何剩余生产物,他们所实现的剩余价值是以这一点为限:他们对于第一类所实现的剩余生产物,有分享权。
第一篇 马尔萨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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