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世界的更兴盛的时期,高利贷是禁止的,那就是不许有利息。以后。它在法律上〔被认可了】。极盛行了。在理论上,利息本身不善的见解,常常〔支配着〕,(例如在亚里士多德的场合)。在基督教的中世纪,它成了罪恶,是“诫律上”禁止的。
路德〔在高利贷问题上面〕还保持正统的异教见解。高利贷异常扩张了,一方面因为政府有货币的需要,一方面因为商业和制造业发展,因为生产物有化为货币的必要。并且,它的市民权利,也已经被人主张了。
荷兰为高利贷提供了最早的辩护。高利贷也就在那里最早近代化,并被屈服在生产资本或商业资本下面。
在十七世纪的英格兰,论争点已不复是高利贷自身,而是利息的大小;它对信用的支配关系。创立信用形态的要求〔开始了】。强制的规定。
十八世纪。边沁。自由的高利贷,当做资本主义生产的要素被承认。
论当做损失赔偿的利息
路德又说:
“这种情形是能够发生的,或常常发生的:我,汉斯,借给你,巴尔兹,100古尔登,条件是这样,米凯尔到了,我就必定要把它收回,如果你迟延了,那就对不起。米凯尔到了,你没有还我这100古尔登。法官把我关起来,或用别种方法处罚我,直到我支付的时候。我被拘在那里,饮食都不周全,受了大的损失。这完全是因为你迟延的缘故,以至这样加害于我。这时,我必定要怎样办呢?我的损失是因为你迟延拖欠才发生的,你迟延拖欠一日,我就要受一日损失,吃一日亏。在这里,这种损失要由谁负担或者赔偿呢?这种损失在我有一口气时,是我所不能堪的。
“在这里,只把世间的法律的观点当做问题(我们必须把神学问题丢开),你巴尔兹已经有义务,要在100古尔登之外,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把我弄成这个地位,那是你应负责的,像你有意要损害我一样。从理性和自然法看,你也应当把这一切付还我,包括原本和这种损失二者。……在法律书上,这种损失,用拉丁语,是称为interesse(利息)。并且,这种贷借当然也不是高利贷,而是对于邻人的一种正当的可敬的服务和善行。……除了这种损失,还能有一层,那就是,当你巴尔兹不在米凯尔到时把100古尔登还我,在一种购买上面阻碍我,使我不能购买一个花园,田地,房屋,或任何种可以便利我或养活我,并且便利或养活我的儿孙的东西时,你就由你的迟延拖欠,给了我损失,并妨碍我,使我再没有机会把它买到了。如果我把这100古尔登留在身边,不借给你,我就可以用其半数纳于法官,半数来购买那个园地了。现在我贷给你,你要弥补我两重损失,一方面因为我不能支付,他方面因为我不能购买。损失要分成两部分。这就是人们所说的二重利息,一方面与我所受的损失相当,他方面与我所抛弃的利益相当。………因为损失或利息已经成为通行的,这样的贷借已不会在商业上发生了。对于他们,高利贷已全无理由。但他听见汉斯在100古尔登的贷放上受了损失,而要求相当的赔偿时,就急速跑进来,对每100古尔登,课以两重的损失赔偿,一方面赔偿不付的损失,一方面赔偿交易停止的损失,好像每100古尔登都自然会发出两重损失一样。所以,无论何时,只要有100古尔登,他就可以把这100古尔登贷放出去,并借口两种实际上不曾受到的损失,而要求赔偿。……你既然为一种实际不会受到的(捏造的M.)既不能证明也不能计算的损失,从邻人那里取得货币,来作利息,来作赔偿,所以,你是高利贷者。这种损失,依法律家说来,是不真实的想像的利害关系。这种损失,是各个人为自己打算而想像出来的。……你不能说,你已因不能购买或不能支付之故,受了损失。……否则,那就是由一个不存在的事物,造出事物来,并使一个不确实的事物,变为绝对确实的事物了。这种高利贷,不会在数年之内,把全世界吞下去么。……贷者必须要求赔偿这件事,只是他偶然受到的不幸,并不是他愿意的。但实际的情形不是这样,却宁说正好相反。在这里,他们总是想牺牲他们的贫苦的邻人,害人利已来蓄财致富,并一点不担忧虑,一点不冒危险,一点不受损失,坐下来,靠别人劳动,来度奢侈放荡的生活。我是坐在火炉后面,把我的100古尔登放出,让它在国内为我搜集钱财。但因为这100古尔登,仍旧是像在我钱袋里一样,不过贷出去,所以,我是一点危险不冒,一点忧虑不担的。朋友,想想看,有谁不愿这样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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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