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这种理解方法,这个特殊的困难一—和关系的特殊形态就被回避了。这里所说就是指里嘉图体系的困难。照里嘉图体系看,劳动者售卖的,直接是他的劳动,不是他的劳动力。困难在:商品的价值,由它生产上费去的劳动时间决定。为什么这个价值法则,在一切交换中最大的一种交换上,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在资本家和工资劳动者的交换上,不能维持呢?为什么劳动者在工资形态上受得的实现劳动的量,和他为交换工资而给予的直接劳动的量,不相等呢?为要把这种困难扫除,穆勒才把工资劳动者转化成为一个商品所有者,认他会把他的生产物,他的商品因为他在生产物中商品中应享的部分,就是他的生产物,他的商品,一个在特殊商品形态上由他生产的价值——卖给资本家。他是由如下的方法解决困难:把资本家和工资劳动者间的交易,那种包含实现劳动和直接劳动间的对立的交易,转化为实现劳动的诸所有者间,诸商品所有者间的普通交易。就因有这个〔缺陷〕,所以穆勒自己没有能够理解过程(资本家和工资劳动者间进行的过程)的特殊性质和特征。但他并没有把困难减少,不过把它增加了。结果的特殊性,不复由劳动者所卖商品的特殊性去理解了。他所卖的商品是有这种特性的,那就是:它的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原素,并因此故,由它的使用所创造的价值,比它自身里面包含的价值,是更大。在穆勒看来,劳动者是商品所有者,同别一些商品所有者一样。比方说,他生产6码麻布。在这6码中,2码代表的价值,等于他所加入的劳动的价值。所以,他就是把这2码麻布卖给资本家的卖者。现在,他既然是麻布售卖者,和任何别一个麻布售卖者一样,为什么他又不能和别一个售卖2码麻布的人一样,从资本家手里,完全受得2码麻布的价值呢?在这里,对价值法则的矛盾,现在宁说是更激烈的暴露出来了。他不售卖任何特别的和其他各种商品有别的商品。他是售卖一个实现在一个生产物,一个商品内的劳动,这种劳动,当做商品,不和任何别的商品,有特别的区别。所以,如果1码的价格—那就是包含在1码内的劳动时间所包含的货币量—是2先令,为什么劳动者只受得1先令,而不受得2先令呢?如果他所受得的是2先令,资本家就得不到任何剩余价值,全部里嘉图体系就崩坏了。我们就必须求助于“让渡利润”了。6码所费于资本家的价值=12先令,但他依照13先令售卖它。不然,就是这样:由资本家售卖时,麻布或任何其他商品,均依照价值售卖;但由劳动者售卖时,它们是在价值以下出售。这样,价值法则就由劳动者和资本家间的交易,而崩解了。但穆勒要逃向他的虚构的假说,正是为要避免这一层的。他要把劳动者和资本家的关系,转化为商品售卖者和购买者的普通关系。但在这里,为什么普通的商品价值法则,不决定这种交易呢?劳动者是由“垫支”给付的呀。所以,在这里,商品买卖的普通关系是看不见的呀。但在这里,“垫支”是指什么呢?劳动者,比方说,是一星期支付一次的。这样,他就在他由资本家手里,对于每星期生产物中应属于他的部分,得到“给付”以前,已经“垫支”了他的劳动,并且已经创造了每星期生产物中应属于他的部分了。资本家“垫支”了原料和工具,劳动者垫支了“劳动”。工资在星期之末被支付时,他已把商品,他的商品——他在总商品中应享有的部分——售于资本家了。但穆勒会说,资本家在他自己把这6码麻布转化为货币卖掉以前,已经对劳动者,为这2码麻布实行支付了,把它转化为货币了!但资本家依定造方法进行的生产呢?在这场合,资本家在生产商品以前,已经把商品售卖了。广泛的说:资本家从他手里购去这2码,其目的在将其再售卖,不将其消费这件事,和劳动者在这里,又是2码麻布的售卖者有什么相干呢?购买者的动机,和售卖者有什么相干呢?购买者的动机,怎样会改变价值法则呢?这样推论下去,每一个售卖者都须在商品的价值以下售卖了,因为他是在一个使用价值形态上,把生产物给予购买者,购买者却是在货币形态上,把价值,把生产物的货币化形态,给予售卖者。如果是这样,麻布制造业者,对于麻纱商人,机械建造业者和煤炭生产家等等,也必须实行低价的支付(unterzahlen)了。这些人把商品卖给他,但这些商品要到他手里才转化为货币,他是“垫支”给他们。他不仅在商品售卖以前,并且在商品生产以前,就已经把他的商品诸成分的价值支付了。劳动者还供给他以麻布,一种在可卖形态上的商品,那些商品售卖者所供给于他的机械原料等等,却必须通过一个过程,方才取得可卖的形态。对于穆勒这样一位极端的里嘉图派(在他们看来,买和卖,供给和需要,是完全同一的,并且货币只是形式),如果商品到货币的转化在2码麻布卖于资本家时,只有这种转化会发生真包含售卖者必须在商品的价值以下售卖商品,购买者必须用货币在它的价值以上购买商品这一回事,那当然是再好没有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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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