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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至十八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 第3卷 世界的时间 · 第 27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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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至十八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 第3卷 世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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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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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在货栈中拍卖,批量很大,买主通常为批发商辛迪加。273“十七董事”无权加入买主的行列,但买主往往属于他们的社会集团或者他们的家族。尽管股东们竭力反对,与各商埠富商巨贾有着密切联系的商行董事长(bewindhebbers)均不受以上禁令的影响。在此情况下,人们也就不会感到奇怪,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同时许诺停止售货一两年时间(保证买主能稳定地控制市场),或许诺向印度定购一定数量的某种货物。如果公司有某种产品供应,而阿姆斯特丹一大批发商拥有可观的存货,看似凑巧,没有别的买195主上门,最后便由批发商开出自己的条件,把公司供应的产品买下。值得人们深思的是,在与公司往来密切的客户中,相同的批发商反复出现。“十七董事”动辄训斥股东,自己却是大商人兼资本家的走卒,而且早在公司初期便是如此。维奥莱·巴布尔和克里斯托夫·格拉曼举出了许多例子。这些商人(如大富商兼商行董事长科内留斯·别克274)于17世纪不论胡椒、香料、棉布和丝绸,统统都收购,而且同时在俄国、西班牙、瑞典和勒旺地区进行贸易,这就证明他们并不单搞一项;到了下一个世纪,他们逐渐专门化,这就表明商业活动的现代化。尽管如此,这丝毫改变不了我们的问题:凡在商业垄断开始获利的地方,东印度公司的活动便告停止。

“十七董事”对股东们的这种巧取豪夺已为当时的人所洞察。1629年,泽兰商行为反对刚签订的购货合同,并抗议商行董事长加入买主辛迪加,拒绝把存放在米德尔堡的已售货物交出。泽兰代表在联省议会断然声称(但未获胜诉),在这一政策中,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均未得到重视。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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