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如此,对外放贷的业务开展得还是相当兴旺。荷兰从17世纪起就已从事这项业务。344到了18世纪,特别在阿姆斯特丹开放对英贷款的市场后(至迟从1710年起),借贷这个“行业”大大扩展。在18世纪60年代,各国纷纷向荷兰借款,其中包括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萨克森选侯,巴伐利亚选侯,再三举债的丹麦国王,瑞典国王,俄国的叶卡特琳娜二世,法兰西国王,甚至汉堡市(当时还是荷兰强劲的竞争对手),最后还有正在进行独立战争的美国起义军。
筹集债款的过程就是人们熟知的老一套:商行同意以债券形式345把借款投放市场,债券在交易所标价后即开始征集认购者,认购债券原则上公开进行。因为,如果借款有可靠担保,有时征集尚未宣布,债券几乎已被认购一空。息率相当低,勉强比通用的同业拆息高一至二个百分点。5%已被认为很高。但在多数情况下,借款必须提供担保,如土地、公共收入、首饰、珍珠、宝石等。1764年,346萨克森选侯把“价值900万的宝石”交阿姆斯特丹存放;1769年,347叶卡特琳娜二世交来了皇室的传家钻石。其他抵押有汞、铜等大量库存商品。此外,主持借款的商行有“溢价”可得,这对它几乎是一种额外收入。1784年3月,“独立的美洲”商谈借款
第三章 城市统治下的欧洲旧经济:阿姆斯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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