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承认,从现象学上来说,与理论理性相比,主观主义观点在伦理学中是更加合理的。当我从自己的实践推理过程中后撤并反问自己是否可认为它们是正确时,就可能把这体验为进入到了关于我自己的一个更为深入的领域,而不是进入到了一个更高的普遍性立场。但与此同时,似乎又没有什么可以限制我们去问:我所赖以决定做什么的第一人称的推理过程是不是客观地可接受的?如果不去考虑问题中的那个人是自我,以下的问题似乎就总是适合的:“什么应当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做什么才是正确的?”
这个问题之所以会以此形式出现,不仅仅是因为人们总能够从自己当前的意图和动机后撤并思考是否希望对此作出改变。“我应该做什么”这一问题始终是开放的,或是可以重新开放的,这一事实与相关问题的解答总是第一人称的说法在逻辑上是一致的。可能正如威廉斯所相信的那样,我所能够期望的最大的自由就是上升到更高阶的愿望和价值,而这仍然是不可还原地属于我自己的这种价值决定了我作为个人希望成为哪种类型的人—而且对于这一问题的所有看似客观的回答实际上就像是装扮成第三人称的第一人称。但是,当我们接受了这种外部观点以后价值真的消失殆尽了吗?由于我们能够到达这样一种描述性的观点,就此而言第一人称完全消失了,个人可借此不带感情色彩地去看待自己,关键就在于这样一点描述是否就避开了评价?若答案是否定的,即某种类型的评价仍与之相伴,那么我们最终就必须从一种非第一人称的角度来评价我们的所作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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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权威
①事实上,Williams在这一点上的观点有些模糊不清,因为,基于他所谈到的“动机集合”的内容,他有可能相信对于一个特定的个人应该做什么这一问题存在一个任何人都可发现的客观的答案。见他的论文集MoralLuck(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1981)中所收的论文“Internal and External Reasons”,pp. 103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