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发生何种情况,都应该由我自己来决定我应该做些什么—对于这一信念的难以抑制的坚持,就是康德所说的理性的事实(factofreason)。①这从我们所做的决定、而非沉思中可见其端倪—体现在我们用以对动机环境的所有个人的、偶然的特征作出思考的永久能力中,并再次提出这样的问题:“我应该做什么?”还表现在我们力图对此作出解答的永恒的努力中,尽管这十分困难。自由的意义取决于决定并非仅仅源自我的观点。我们不仅需要弄清楚我自己视角的意涵,而且要求使我们的行为符合普遍适用的标准,后者使它们成为一个协调的、整合的体系的潜在部分。从而我就在自身之中发现了普遍标准,它使我能超越我自我。(在康德的例子中,当暴君威胁着要处死我,除非我能提供虚假的证据陷害无辜,我就直接意识到了什么是理性的事实:我知道我能够拒绝作假证无论我是否有足够的勇气因为我知道我应当这样做。)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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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权威
① Critiqueof Practical Reason (Lewis White Beck 译, Bobbs-Merrill,1956),最先收录于Kant著作普鲁士学院版第五卷,pp.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