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语言是因思想及其交流的需要而产生的,因此它将反映出它所表达的东西的性质:但这里的解释次序是从事物的基本性质到语言,尽管某些条件下理解的次序也可能完全相反。尽管确实存在这样一些概念,它们仅仅是某种特定语言的产物,从而就带有纯粹地域性的根源,但对于哲学中所使用的最重要的概念而言,情况并非如此。特别是,对于最普遍的推理过程形式,情况也并非如此。它们并不依赖于任何一种特定的语言,任何一种适用于理性思维的语言,它必须提供一种表达它们的方式。
我知道这些都是异端邪说。但在我看来比起那种认定语言的社会现象是任何事情的基础这样一种观点来说,它更为合理,即使没有关于思想是什么的肯定性理论,这种否定性的论题也是可以接受的。我们不可能用关于语言实践的一种自然主义的描述去解释理性,因为,就语言充当推理过程的载体这方面而言,它并不允许自然主义的,或心理学的,或社会学的分析。就语言的实践向我们展示的推理过程的原则,或是向我们表明,如,算术命题的性质而言,这并不是因为逻辑是一种语法,而是因为语法必须服从逻辑。②没有任何一种在其中三段论并不是有效的推理,或在其中等同关系不具有可传递性的语言,可以被用于表达思想。
044
理性的权威
①对于这一倾向的一个很有意思的反驳是(JerroldKatz)的以下主张,即认为这是对于语言的一种误解,因为,语言不仅仅是一种心理学的偶然,毋宁说,更像是一种柏拉图式的抽象对象。见 Language and Other Abstract Objects (Rowman andLittlefield, 1981)和 The Metaphysics of Meaning (MIT Press, 1990)。
② 更不用提及这样一个事实,即语法规则是由逻辑所决定的。参见W.V. Quine,"Truth by Convention"(1936), 载 The Ways of Paradox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