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的可能性的确会要求某一层面上的关于判断与语言实践的自发的一致:对语言的用法与他的对话者有很大差异的人根本就没有这个概念。但并非所有的概念存在于这样的一致,就像我们借以去识别某个对象的感性经验并不能穷尽这一对象的概念一样。毋宁说,就人们学习算术而言,他们必须在一定的时候去把握“加”与“二”等概念,这就表明它的正确性并不取决于共识这与诸如发音的规律正相反。他们的语言实践将会表明他们是否真的掌握了这些概念,但这并非存在于这种实践——换句话说,意义并不仅仅是用法除非我们以一种已经暗含着意义的规范去理解“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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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所以有上述信念的一个重要原因,也许听上去有点奇怪,正是来自维特根斯坦关于规则的论证。不管他的观点可能是什么(对此我将在以下作出论述),我认为他的观察非常清楚地表明了思维是不可能仅仅通过在纸上画出记号、发出声音、操纵物体,甚至个人头脑中的某些想象得以确定的—无论对这种解释又添加了多少情境性的内容(包括共同体的实践)。维特根斯坦的杂货商,如果仅仅具有那个标为“苹果”的箱子、彩色曲线图与一系列的数字,那只是一个空的外壳。①这些描述并不能解释“词语具有意义”是什么。在此也许还可提及另外一个经典的例子:任一关于“加二”的思维是由什么组成的还原论解释,无论它是行为主义的、人类学的,或是其他什么的,都不可能是正确的,因为它们都不可能单纯凭自身去指明在无穷多的案例中,哪些是符合的,哪些是不符合的。
三 语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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