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如何能够遵守一条规则?”—如果这不是一个关于原因的问题,那么它就是关于我以我的方式遵守这一规则作出的一种辩护(justification)。
如果我已穷尽了所说的辩护,我就到了尽头,已亮出了我的底牌。这时我就倾向于说:“这就是我所做的事。”
“所有这些步骤事实上都已采取了”意味着:我不再有选择的余地。规则,一旦被赋予了一个特定的意义,就反映了它如何被遵守的全部过程。但是,如果事情真的就是这样,它又有什么帮助呢?
不;我的描述只有在象征性地理解时才有意义。我本来应当说:它在我看来就是这样的。
当我遵守一条规则时,我并不作选择。
我盲目地遵守规则。①
这是真的,即辩护必定在某一点处终结,在此我会直接引出结论而不再作进一步辩护。我不需要进一步的辩护,因为我已被告知做什么。但是,“这就是我所做的事”与“我盲目地遵守规则”这样两句话提供了一个错误的图景,我认为它是与维特根斯坦的意向不相一致的。②这暗示说,例如关于我在做加法时究竟在做什么的一个最终和正确的概念是,我只是在以一种就我而言最为自然的方式作出回应,这是这一场合下我不得不这样做的(包括我以某种方式被教着这样做的场合)。但这样想就是以一种与之相矛盾的方式超越了我的算术思想。我最终的判断必定仅仅是算术的,而并非“这就是我所做的事”的这样一个思想。
三 语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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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Wittgenstein,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Secs. 217, 219.
②关于类似观点的一个很有启发性的表述可见StanleyCavell的“TheArgument of theOrdinary",载ConditionsHandsome andUnhandsom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90)。他特别强调了这样一个容易被忽视的事实,即Wittgenstein只是说他倾向于说:“这就是我所做的事。”他没有直接这样去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