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位重要的哲学家都对这个问题有话可说。我自己倾向于笛卡儿和弗雷格,并将试图抵制关于那种人类理性存在无法超越的限制的观点,后一种观点在休谟和康德的论述中可以以不同的方式看到,而且,按一般的解读,在维特根斯坦的论述中也有。更近以来,这种观点在奎因、古德曼、普特南、威廉斯和罗蒂那里也能发现。这些形式的主观主义从对人类思想十分大胆的权利要求退缩下来,并倾向于将其内容压缩到其基础之中,以致这种权利要求并没有像看起来的那样远远地超越了我们。①就绝大部分而言,我所争论的不是反对特定哲学家的立场,而是反对这样一种降低理性的客观权利要求的普遍倾向,一种在很多哲学争论粗俗的或精致的—中表现自己的倾向,这对于那些试图弄懂这一现象的人来说始终是一个诱惑。我所反对的就是这种我将对它的诱惑作出解释的主观主义形式—假定我们就是我们自己的话,那么这种立场时常会被视为对主体的唯一解释。但我相信这种立场不能被视为是可理解的。
一 引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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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句话的意思是:这些形式的主观主义依据人类的感觉与态度来分析道德经验,或用人类的经验来分析科学真理,从而放弃了真理的真实的客观内容,因为这些真理超越了我们的情绪,超越了我们的主观经验。有关物理世界的一个陈述是不能依据主观经验来进行分析的,因为即使主观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关一个陈述的证据,但这一陈述的内容却超越了这一证据。—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