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学和其他的经验学科与伦理学中这都是真的。支持一个结论的理由并不能排除其为假的可能性,即使这些理由很有说服力。有时存在着足够的理由支持其他相一致的选择,但对于我们必须引出的结论是否真的被占优势的论据所支持,我们可能没有确实的把握:我们承认理性的人也可能会有分歧,时常,我们想象自己能得出的结论与我们实际得出的结论不同。严格意义上说,推理过程通常不能直接支持我们的结论,而只是为我们相信或不相信一些在我们看来十分自然、或是经验的结果的更为特殊的判断和直觉提供了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相信我们所思考的东西有一个非相对或主观的答案,我们的推理过程的程序,尽管是易谬的,也力图在这个或那个方向上捕捉接受那一答案的理由。
正是这种对于理性的求助,最易于受到其他判断的攻击,最容易被谴责为自欺欺人,或是错误的一般化。这种指责时常是正确的,意识到这种可能性会使我们的自信心不会过于强烈考虑到推理过程中出现错误的明显可能性以及可利用的证据的局限性,这种自信心无论如何都必须相当审慎。但它们并非必然地为真,问题就在于要对相应的解释过程作出说明。即在逻辑的、经验的或实践的推理过程都并非是毋庸置疑的情况下,我们又如何能够声称在某种很可能是不完全或不准确的形式下,我们所使用的方法的观念有效性是普遍的,并与关于我们或我们社会的任何偶然的和特定的因素无关?
就此类考虑而言,对于普遍性的寻求其本身就是一个规范性的原则。这正是康德主义的道德推理过程的观念所清楚地表明的,但它在其他方面也是真的,因为我们正是通过寻问它们是不是普遍有效的原理的一种应用、寻找反例,以及通过这一过程中真实的或想象的案例,来对我们的理性作出部分的检验。至少就此而言是真的:除非我们认定任何人依据相同的前提都会引出相同的结论,否则我们就不能认为这一结论已经得到了理性辩护。理性依据定义就是普遍的,我们也总是希望能不断扩大它们的普遍性。问题的部分在于,对这种方法的依赖本身会不会就是我们不能超越的东西,作为评估我们信念的最终形式包括什么是、什么不是推理过程的合法对象的信念,以及普遍和非普遍之间的界限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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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