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结果是:就如凯尔森所希望的那样,一种法律实证主义决定了新的法律秩序的形成。①实际上,系统的实际形成过程已预设了它的形成能力。不仅如此,形成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中的行为主体都被预先扯向一个界定明确的中心,这种扯引力变得不可逆转,它不仅源自中心向四周施力的能力,更源自处于中心之中,构造、系统化总体的形式力量。在这儿我们又一次遇到了拉赫曼和罗尔斯的混合。但在这两位之前我们还能找到凯尔岑这位不由自主、自相矛盾地发现了帝国权力之魂的乌托邦思想家。
古代的帝国概念再次帮助我们更明晰地表述这一正在形成之中的世界秩序的本质。修昔底德、李维、塔西佗在他们的著作中(也包括马基雅维利对他们的著作的评述)教导我们,帝国形成的基础不仅包括武力本身,更包括将武力展现为服务于正义和和平的能力。帝国军队的一切干涉行动都是在卷入既有冲突中的一方或多方的诉求下才做出的。帝国并非自愿,而是应召唤而产生的,它解决冲突的能力就是构成它的基础。只有当解决既有冲突的国际共识已形成,且帝国已经嵌入这种共识之链中,帝国才会形成,才会在法律上获得合法性。回到马基雅维利,帝国的扩张扎根在它所要解决的冲突的内在运动轨迹之上。②因此,帝国的首要任务就是扩大支持它的力量的共识区域。
古代的模式为我们提供了第一幅帝国的近影,但如果我们要表述出今日正在运行之中的全球权威模式,我们尚需走得更远一些。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权论、契约论和制度实在论、形式主义和系统论分别能解释这个模式的某些方面:法律实证主义强调了在标准化过程的核心保存强有力的力量的必要性;自然法权论凸显出帝国可提供的和平与平衡的价值;契约论将共识的形成请上前台;制度实在论阐明了适合于共识和权威的新维度的制度的形成过程;系统论提供依据和功能组织形式;而形式主义则为系统论提供逻辑上的支持,强调这一过程的总体化特征。然而,有哪种法律模式能够抓住所有这些新的超国家秩序的特征呢?
政治学前沿系列·帝国
①参阅 Hans Kelsen 的专著 Peace through Law(Chapel Hill: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Press, 1944)。
②关于马基雅维利对罗马帝国的解读,读者可参阅 Antonio Negri 的专著Ilpotere costituente (Milan:Sugarco,1992)第 75-76页。英文读本则有Maurizia Boscagli 的著作Insurgencies: Constituent Power and the Modern State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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