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用户对于系统发展的最初要求事实上触及电信政策的核心。首先,他们提议,他们自己应该是把新技术引入电话网络而取得成本降低的主要受益者,这种收益不应该被用在其他地方(例如维持地方住宅电话的低价格):如果接受这个原则,以全面的网络进入为目的的整个价格结构将变得非常不稳定。更加激进的是,商业用户们还建议给自己和正在涌现的专门服务商以一定的权利,使他们可以支配大量的且越来越多的网络程序:如果同意这一点,“新政”关于面向公共服务的网络设施的全方位管理条款都将被颠覆。
逆时而动,即更新公共服务的概念使之涵盖计算机通信网络,定会让这个概念重新焕发生机。这样一个大胆的公共利益原则将体现谁的需要?体现何种需要?它应该如何被提升?它应该极力体现什么政策?对于刚刚进入实施阶段的普通电话服务的需求,是否应该被扩大为包含公众对网络化的信息服务的全面利用?无歧视是否意味着提供对所有计算机通信用户来说相同的服务?是否应该赋予计算机工业以公共事业的地位?由于商业用户的干扰,联邦通信委员会绕过了这些重要问题,而倾向于把所权和计算机网络控制权的基本决定权移交给拥有网络的公司。过一个又一个的步骤,政策法规的控制被削减了,市松散了。自由化的进程从面向公共服务的网络周边转到了中随着所有权和网络技术控制权从曾经束缚着规范性的网络管理统的义务之网中解放出来,AT&T自己的战略构想也最终演变一个财产所有者的竞争构想。这股潮流的高峰是导致1982\~1984年AT&T解体的联邦反托拉斯诉讼案。正如阿伦·斯通所说,减少由一个受到管制的、处于垄断地位的服务商提供的点对点以通用为目的的服务,意味着曾经构成新政政策核心的“公共服务原则的萎缩”。[56]
信息拜物教:批判与解构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