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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悖论 想象背后的技术、愚笨与权力诱惑 = The Utopia of Rules On Technology, Stupidity, and the Secret Joys of Bureaucracy · 第 187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86 · 第三章 规则的乌托邦,或为什么我们终究还是喜欢官僚制

书名
规则的悖论 想象背后的技术、愚笨与权力诱惑 = The Utopia of Rules On Technology, Stupidity, and the Secret Joys of Bureauc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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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三章 规则的乌托邦,或为什么我们终究还是喜欢官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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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装打扮的超级英雄根本上是以法律之名打击罪犯的,即便他们自己常常在严格的法律框架之外行动。但在现代国家,法律的地位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这缘于一个基本的逻辑悖论:没有体系能够自我生成。任何能够建立法律体系的权力,自身都无法受该体系约束。所以法律必须来自其他某处。在中世纪,解决方法很简单:法律秩序由上帝创建,而《旧约》已大篇幅阐明,上帝本身不受法律甚或任何可辨的道德体系的约束(同样,这合情合理:如果你创造了道德,那么根据定义,你不可能受它约束)。或者,如果不是直接源自上帝,那么就是源自神授的王权。英国、美国和法国的革命者改变了这一切,创造出人民主权的概念——宣布曾经由国王掌握的权力现在由他们称为“人民”的实体掌握。这产生了一个直接的逻辑问题,因为根据定义,“人民”实际上是一群受同一套特定法律约束而联合在一起的个人。那么,他们在何种意义上得以创造出那些法律呢?当这个问题在英国、美国和法国革命后首次被提出时,答案似乎一目了然:通过革命本身。但这进一步带来了一个问题。革命是违法行为。武装起义、推翻政府并建立新的政治秩序,这完全是非法的。依据他们土生土长背景下的法律,克伦威尔、杰斐逊和丹东显然都犯了叛国罪;就好比再过个20年,他们如果试图在自己创立的新政权下做同样的事,也会被定为叛国罪一样。

所以,法律产生于非法活动。这造成了现代政府概念本身的不自洽,因为这一概念假定国家垄断了暴力的合法使用权(只有警察、监狱看守或者有正式授权的私人安保,才享有殴打你的法定权利)。警察使用暴力是正当的,因为他们在执行法律;法律是正当的,因为它根植于宪法;宪法是正当的,因为它来自人民;人民通过非法的暴力行为创立了宪法。那么,问题来了:该如何区别“人民”和暴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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