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并没有显而易见的答案。
主流的、体面的回答是把问题推得越远越好。常见的路数是:革命时代已经结束了(可能在加蓬或叙利亚之类的地区除外),我们现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修改宪法或法律标准。这当然意味着基本结构是永远不会变的。结果可参见美国,它一直维持着包括选举人团和两党制在内的国家架构,虽然这放在1789年还相当进步,如今却令我们在世人眼里仿佛政治上的阿米什人,还乘着马拉的车到处跑。这也意味着我们将整个系统的合法性建立在人民同意之上,尽管事实是,唯一一批真正就此被征求过意见的人民生活在200年前。至少在美国,“人民”早已作古。
自那时起,建立法律秩序的权力从来自上帝,转变为来自武装革命,又转变为根植于纯粹的传统——“这些是老祖宗留下的习俗,我们有什么资格质疑他们的智慧?”(当然,不少美国政客明确表示,他们真的很想把权力还给上帝。)
这就是我说的主流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对于激进左派和独裁右派而言,制宪权是个相当现世的问题,但二者处理暴力这一基本问题的方式截然相反。左派经过20世纪灾难的洗礼,很大程度上已经远离了从前对革命暴力的推崇,更偏好非暴力形式的抗争。那些人之所以能以高于法律的名义行事,恰恰是因为他们不像暴徒那样行事。而在右派看来(自20世纪20年代法西斯主义兴起以来一直如此),革命暴力存在特殊之处,有别于单纯的犯罪暴力。这种观点纯属自以为是的扯淡。暴力就是暴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暴徒不能成为“人民”,因为无论如何,暴力才是法律和政治秩序的真正来源。任何对暴力的成功运用都自成一种形式的制宪权。这就是为什么瓦尔特·本雅明说,我们忍不住会去钦佩“伟大的罪犯”:因为,正如多年来许多电影海报上写的,“他制定了自己的法律”。毕竟,任何犯罪组织都免不了要着手制定自己的一套内部规章制度,通常还相当详尽。它们不得不借此来控制暴力,避免暴力以完全随机的形态出现。但在右翼角度看来,这就是法律一直以来的全部内涵。它是一种控制暴力的手段,暴力使它存在,而它最终又通过暴力得以执行。
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