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寓言般的结构绝对不意味着矛盾原则是一种寓言或“发明”,而是意味着:一方面,它具有理想的合法性,并且创立了某一法则,但是在现实中,它却不可被确定下来;另一方面,从现实到法则的跳跃是不可避免的,而二者之间的深渊也是不可缩减的—这是一种深渊般的关系。
这个贯穿并构成了逻辑、技术科学、语法的奇怪游戏同时、而且首先是对某一演变的接受。在提出““我’于17世纪出现在印刷术领域之中”这一观点的同时,我们认为,印刷术构成了一次“接受”,即“我们”在这一新的持留机制中接受新的演变进程。这一新的持留机制自产生之日起,就是被印刷的字母的公共空间,在随后的一个世纪里,这一公共空间被称作“字母的共和国”。这意味着,“接受”并不是对演变的简单适应,确切地说,“接受”指的是它的转变可能在未来得到投映,也就是说一个“被发明了的”准则付诸运作,因为该准则被投映到构成它所处时代的机器的持留机制的屏幕上,在这个时代中,该原则的形成即为进行区别所依据的某一原则的付诸运行—该原则已经“处于内部”,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若是不从外部回归,那么它在法则上就不具有实效性。最后这个论断仍然像谜一样,它将在下文得到阐明。
- 演变、未来与无差异
我们在这里所谈论的“接受”是一个形式多样的内在化过程,在此过程中,我能够在情感层面上接受一只猫、一个孩子或一位父亲并使其内在化,在道德层面上接受一则箴言并使其内在化,在宗教层面上接受一种信仰并使其内在化,在技术层面上接受一个工具并使其内在化,在社会层面上接受一种生活方式并使其内在化,在政治层面上接受某一“我们”的观念并使其内在化,在认识论层面上接受某个规则的理解并使其内在化—“接受并使其内在化”在此意味着同时立即“使其外在化”:诸如我的情感、我的道德行为、我的宗教实践、我的技术行为、我的生活方式、我的信仰与活动、我对作为综合某一杂多概念的法则的践行。
第五章 进行区别
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