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暗的房间”那则寓言的意义,在于使“以在诸现象中进行区别所依据的某一主观原则为基础,在经验的数学空间里的导向”过渡到“以在诸本体中进行区别所依据的某一主观原则为出发点,在思想的逻辑空间里的导向”。
这里涉及到的是纯粹理性的一个功能:当理性从熟悉的客体——即经验——出发,试图超越经验的各种限制的时候,这一功能便对纯粹理性的使用进行调节。①
为此,理性由于没有任何“积极准则”,不得不“建立在进行区别所依据的某一主观原则,[……]也即理性所固有的一种需求的感觉这一基础之上”。这一需求是什么?
当这一需求不取决于我们想要进行判断或不想要进行判断之时(一方面,当它是理性所固有的、迫使我们进行判断的一种实际需求之时;另一方面,当我们的知识相对于进行判断所需的基础知识的不足使我们受到限制之时),
理性就会遇到这一需求。在进行判断的过程中,理性想要“得到满足”,但是在此层面上又没有
关于某一客体的任何直观,也没有任何类似于某一客体的东西,[…]此时我们就只能首先好好地考察一下概念…目的是看一看概念中是否包含什么矛盾。接着,我们必须[……]将这样的一个客体与经验中诸客体之间的关系归入知性的纯粹概念之下。
第五章 进行区别
① 康德,《何谓在思想中确定方向?》,出处同前,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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