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我们不妨自问:在什么情况下,这样的遗产在上述条件下既是可以转让的,又仍是可被接受的?对于这样一种转让,怎样去估量它的补偿与报酬?从更宽泛的层面上看,在什么情况下,各种性质的个性化过程才不会因“接受”的条件发生一般性的、巨大的、突然的改变而受到极大的干扰?
- 复制的权力
各种遗产,也即各种可遗赠的持留,无论它们是哪种形式,它们受到的控制都使得表面上看来极为不同的各个事件相互联系,诸如版权问题,种植者兼养殖者(已变为加工者)复制能力被剥夺,视听节目和影像机构被购买,人工生殖,基因分子序列的专利,工业并购,领土的数字化联网,监测卫星被送入轨道,ICANN(美国在全球范围内控制方位区划的新机构)对互联网“域名”分配的控制,等等。
上述所有情况的实质是在某一超工业化(数字化科技的互用性与超可复制性使之得以实现)的过程中,创造出各种条件,使一些新的复制模式得以确立。情况之所以如此,条件在于工业遇到的问题,从来都是使某一被称为“原型”的现象变得可以被复制,然后使复制的各个条件得以稳定和优化,最终对其进行系列化复制,施行规模经济并创建大众市场。
遗产受到了系统的控制,意味着从此以后,上述逻辑将被应用于人类生活的所有领域,这些领域为技术与工业的继续发展构成了诸多新市场,这就是人们有时候所说的“新经济”。显而易见的是,在新经济中,问题在于谁掌握着复制的权力,以及确立复制过程的模式、确立被复制的模型的权力,也即:“谁来选择,依据什么准则来选择?
技术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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