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能够按照其流逝的方式,将被表现过程中的那些或大或小的碎片“完全自由地”进行归置,更快或更慢地去浏览它。①
这时,胡塞尔提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复得(recouvrement)。在复得的过程中,
我过去时刻的绵延被给予,或者确切地说,被作为“再次被给予之物”而给予我自己。②
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第二记忆应当能够重复先前的时间客体,并且重复得与它之前发生时一模一样,既无增添,亦无减损。然而,这样的复得事实上并无可能,这是因为:事实上,时间客体的构成要素不仅包括持留,还包括前摄,也即期待,因此当我第二次聆听同一段音乐的时候—要么借助于第三持留,要么通过想象对它进行复制,即借助于第二记忆,但无论是第一种情况还是第二种情况一—在第一次聆听时尚处于空白状态的“期待”都已不再空白。无论是第三记忆还是第二记忆,它们都无法避开上述情况。那段音乐已经存在,正如我们所说的“曾经存在”。当然,在第一种情况中,音乐的重复是客观的,所有具有相似性的第三持留(摄影、录音等等)都是这样,但是意识这一现象(任何现象总是某一意识中的现象)每一次都有所不同。在第二种情况中即在第二记忆中,它的重复是主观的,此时只有“重复”这一现象,而没有客观性重复,因此作为现象,两次聆听已然不同。如果事实并非如此,那么胡塞尔最初的观点或许有待商榷:他认为,想象和感知之间有所区别是一个原则;由于在第二记忆的想象中,期待或者说前摄已经被填满,这是想象过程中的意识所无法抹煞的,因此这一事实使他确信自己的观点。正如保罗·利科所强调的那样:
第一章 电影的时间
① 埃德蒙德·胡塞尔,《内在时间意识现象学讲演录》(法译本,H.迪索尔译),法国大学出版社,1964年,第66页。
② 同上,第60页。
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