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而言,只有很少的AI工作者采取类似的方法论立场,然而我仍然认为,为了使表述问题取得实质性进步,这样做是至关重要的。麦卡锡(McCarthy1977)也有某些类似的论点。
这不仅仅是一个变换策略的问题,尽管这个方面也很重要。更为根本的原因是,在构造一个完善的工作程序时,快速成功往往离不开简化和限制,这样,它就不可能去解决基本的表述问题。这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为了在编制AI行为方式程序时取得成功,人们的确必须非常小心地选择程序的范围。为了便于处理,必须以某种方式对其作出限制,这通常是相当苛刻的。标准的限制形式是限定程序的工作范围,对推理程序而言,就是限制话题;对自然语言程序而言,是把词汇限制在一个微型世界中;对视觉系统而言,是限制可见物范围;等等。由此可知,程序所需的表述方式,在前述意义上,并不是非常彻底的。此外,表述方式在使用一些技术时,常常会依赖于这个所限制的工作范围(常常就是这样做的),这些技术对小的“玩具型”世界是行之有效的,但却不能直接应用于更彻底的场合。上面已提到若干例子。
第二,计算上的有效表述方式容易造成较低的稠密性。这有一个重要原因:一个稠密的表述方式,必然定义出一个大型而又急剧扩展的可行推理搜索空间。如果可用于控制推理搜索的仅有的启发式方法,是弱的、一般的(数字式)启发法(如MICROPLANNER中的深度优先搜索,在KRL-0中的局部过程调用,等等),那么有效的计算行为就不可能通过这种搜索空间来完成。但是这些弱的、一般的方法其实就是我们所仅知的方法,因此,为了达到计算上的有效,就必须具有稀疏的表述方式。
人工智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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