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假定这个解释与结论一起可以转化成一个演绎论据。“钟快了两分钟”,那又怎么样?对这同一结论,存在着大量别的演绎方法。(“一个来我家的访问者恶作剧地把钟拨快了”,“宇宙射线的爆发正巧击中我的钟”。)人们可以反驳,这些解释显然是牵强的,根据“科学女王”的思想,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描述一下恰当解释的特征,但是这是一种没有意义的说法。恰当性的条件恰恰是太平凡了。
如果我们不留心,它甚至会变得更加平凡。只要这只钟是房间里惟一的钟,像“房间里的每一只钟都快两分钟”这样的前提,就能解释“这只钟快两分钟”。亨普尔试图通过规定前提和结论是“定律式的”,来回避这个问题。这一特性等价于什么,完全不清楚,但是,它可用于排除用“行星个数是一个素数的最小奇数平方数”来解释“有九个行星”。实际上,它从思考中排除了对特定事实的任何解释,而把这种理论变成为解释定律的理论。
“女王”辩护在一定程度上是“理想化”辩护的翻版,所以有着类似的弱点。在假设与需要解释的证据之间,必定有某种联系,但是把这种联系说成是演绎的,只不过是武断的臆测。一般地讲,我们就此所知的只能是,一个好的假设就是能让典型人类提问者满意的假设。稍后还要再次谈及这个问题。现在可以得出结论:演绎不能成为不明推论理论的核心。
“元理论”辩护认为,带有演绎推理方法的问题,可以通过引入演绎的“元方法”而确定下来,这个元方法或干预并校订它的输出;或改变它的前提;或使它变得能容纳对立理论。例如,在海斯的两个容器例子中,我们可以设想这个元方法能作出信念修正,引入流动持续性前提,并在棘手的问题出现时,将它们撤回。
人工智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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