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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麟全集 小逻辑 · 第 238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47 · 小逻辑

书名
贺麟全集 小逻辑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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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小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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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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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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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首先,差别是直接的差别或差异(die Verschiedenheit)。所谓差异〔或多样性〕即不同的事物,按照它们的原样,各自独立,与他物发生关系后互不受影响,因而这关系对于双方都是外在的。由于不同的事物之间的差别对它们没有影响,无关本质,于是差别就落在它们之外而成为一个第三者,即一个比较者。这种外在的差别,就其为相关的事物的同一而言,是相等;就其为相关的事物的不同而言,是不相等。

〔说明〕这些规定经知性加以区分到了如此固定的地步,以致比较相等及不相等时,虽说有同样的基础,而相等与不相等也应是在同一基础之上的不同的方面或观点;但知性总是坚持:相等本身只是同一,不相等本身只是差别。

关于同一,有“同一律”,关于差异,也同样有“相异律”的提出,说:“凡物莫不相异”,或者说:“天地间没有两个彼此完全相同之物”。于是任何事物皆可依相异律加上一个差异的谓词,这和依同一律可以给予任何事物以同一的谓词正相反对。因此任何事物皆可加一条与同一律相矛盾的规律。但凡物莫不相异之说,既仅是由外在的比较得来,则任何事物的本身应只是自我同一,因而人们便可以说,相异律与同一律间并无矛盾。但相异既不属于某物或任何物的本身,当然也不构成任何主体的本质规定;这样,所谓相异律是无法加以表述的。假如依照相异律说某物本身即是相异,则其相异乃基于它的固有的规定性。这样,我们所意谓的就不再是广泛的差异或相异,而是指谓一种特定的差别。这也就是莱布尼茨的相异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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