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
现在更进一步讨论主词与谓词的特性。主词,作为否定的自我关系(参看§163及§166的说明),是谓词的稳固基础。谓词持存于主词里,并理想地包含在主词里。也可以说,谓词内蕴在主词里。再则由于主词一般直接地是具体的,故谓词的某种特殊内容仅表示主词的许多规定性之一,于是主词便较谓词更为丰富,更为广大。
反之,谓词作为共体,它是独立自存的,而且与主词的存在与否不相干。谓词超出主词,使主词从属在它的下面,因此,就它的这一方面来说,谓词又较主词更为广大。只有谓词的特定内容(§169)才构成两者的同一。
§171
主词、谓词和特定内容或主客的同一之间的关系所形成的判断里,最初仍然是被设定为相异的,或彼此相外的。但就本质上说,亦即按照概念的观点来看,它们是同一的。由于主词是一具体的全体,这就是说,主词不是任何某种不确定的杂多性,而只是个体性,即特殊性与普遍性在同一性中。—同样,谓词也是这样的统一性(§170)。再则设定主词与谓词的同一性的联系字,最初也只是用一个抽象的“是”字去表述。依这种同一性看来,主词也须设定具有谓词的特性,从而谓词也获得了主词的特性,而联系字“是”也就充分发挥其效能了。这就是判断通过内容充实的联系字而进展到推论的过程。判断的进展最初只是对那抽象的感性的普遍性加以全、类、种等等规定,更进而发展到概念式的普遍性。
〔说明〕有了对判断进一步加以规定的知识,我们便可于通常所列举的判断的种类里,发现一种意义和联系。我们更可看出,通常对于判断的种类的列举不但十分偶然,显得肤浅,而且所提出的一些区别也有些杂乱无章。譬如,肯定判断,直言判断,和确然判断的区别,可以说是一方面出于捕风捉影,一方面仍然没有确定的区别。真正讲来,不同的判断须看成是一个跟随一个必然进展而来,并看成是对概念自身的一种连续规定。因为判断不是别的,即是特定的或规定了的概念。
第三篇概念论
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