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一方面我们必须坚决地拒绝机械的考察方式,因为它走上来,冒充为代替了概念性认识的地位,并将机械性当作绝对范畴。但另一方面我们又须明白承认机械性具有一种普遍逻辑范畴的权利和意义。因此也不可将机械性仅仅限制在它由之得名的自然领域之内。譬如,即使我们越出机械学〔力学〕固有的范围,而在物理学和生理学里着眼于机械的活动(如重力、杠杆等类的作用),亦未始不可。但我们却不可忽视一点,即在这些范围之内,机械定律已不复是决定性的东西,而只是居于从属的地位。说到这里,还有一点须得指出,即在自然界里,当较高级的或有机的功能的正常作用遭受任何方式的扰乱或妨碍时,则原来处于从属地位的机械性便会立即占优势。譬如,一个胃弱的人只消吃少量的食物,胃里就会感得一种压力,而别的消化机能健全的人即使吃一样多的食物,却不会感到什么压力。同样,身体健康情况不佳的人,也会普遍地感到四肢沉重。即在精神世界内,机械性也有它的地位,不过仅仅具有从属的地位罢了。人们很正确地说到机械的记忆,以及各式各样的机械行动如机械的读书,机械的写字,机械的玩弄乐器等等。特别就记忆而论,机械式的活动可以说是属于它的本质。忽视了这一事实,对于青年人的教育常引起很不良的后果,这是由于近代教育家过分热心于理智的自由发展,而忘却了机械的记忆有时也有其必需。如果一个人纯粹依据机械定律去解释记忆的性质,并径直应用机械定律去研究灵魂,那么,他将会是一个笨拙的心理学家。记忆的机械之处仅在于用纯全外在的联系以认识某些记号、声调等等,而且即在这联系里重现所记忆的东西,而无须注意到所记着的这些东西的意义和内在联系。要想认识这种机械记忆的情形,并不需要进一步去研究力学,况且力学的研究对于心理学本身也不能有什么推进。
§196
客体之所以有忍受外力支配的那种“非独立性”,(依上节所说)只是由于它有了独立性。客体既然被设定为潜在的概念,则它的诸规定中的一个规定(如独立性)决不能扬弃其自身于它的对方(非独立性)里,反之,客体由于否定它自身(即由于它的非独立性),就会与它自身相结合,所以它才是独立的。同时客体区别于它的外在性,并在它的独立性里否定了这种外在性,所以客体就是这种和它自身的否定的统一性,中心性,主观性。这样一来,客体自身便指向着并联系着外在事物了。但这种外在事物也同样是一自身中心,同样只与别的中心相联系,它的中心也同样在别的事物之中。这就是(2)有差别的(Differenter)机械性[1](可用引力、意欲、社交本能等等为例)。
第三篇概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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