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批判里嘉图时,我们必须分别他自己没有分别的东西。第一是他的剩余价值学说(在他的思想里,这种学说当然是存在的,虽然他没有把剩余价值和它的特殊形态,利润,地租和利息分别开来)。第二是他的利润学说。我们要从后一种学说开始,虽然这种学说,不是属于这一篇,而是属于第三篇的历史附录。
Ⅱ.里嘉图的利润学说
A. 里嘉图对于价值的说明
最先我们要说一说,里嘉图是怎样把诸种价值决定方法混杂在一起。培利(Bailey)对于他的论争,就是以这点为根据的。所以,对于我们,这种论争也是重要的。
里嘉图一开始就把价值定义为交换价值,并且和斯密一样,把它定义为“获取别种货物的能力”(《原理》第一页)。初看起来,价值就是变换价值。然后,他论到价值的现实的决定方法。
“商品之现在的或过去的相对价值,是由劳动所生产的商品的比例量决定的。”(前书第9页)
在这里,“相对价值”不外是指那由劳动时间决定的交换价值。但相对价值还能有一种别的意义,那就是,我可以把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示在别一个商品的使用价值上;例如,我们能够把砂糖的交换价值,表示在咖啡的使用价值上。
“两种商品改变了它们的相对价值;我们要知道,变化是在哪一方面发生的。”(《原理》第9页)
什么变动呢?这个“相对价值”,后来又被里嘉图叫做“比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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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