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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 《资本论》第4卷 2 · 第 130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41 · 剩余价值学说史

书名
剩余价值学说史 《资本论》第4卷 2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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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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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剩余价值学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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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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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德国农民,因为他曾逐年自己生产他的各种生产要素,种子,肥料等等,并和家人一同吃用他的谷物的一部分,所以,〔在生产过程内他只要为他少数的农具和工资支付货币。假设他全部支出的价值是等于100〔其中半数是用货币支付】。他在自然形态上,消费〔生产物的〕半数。其余半数,就由他卖掉,比方说,由此得到100。在这场合,总收入是等于100。当他用这100,依照50的资本计算时,〔那就生出50的剩余〕=100%。在这50中,+是当做地租支付(即163),+是当做赋税支付(合计33+),剩下给他的,是163;依照50的资本计算,是33+%。但实际那只有16+%,〔因为他的支出的价值不是50,而是100〕。农民是计算错误了,〔因为他只计算了他的货币支出〕,自己欺骗自己了。这种计算上的错误,在资本主义农业上是不会发生的。

依照分益农法(例如在培里)马太·特·东巴佛勒在《农业年鉴》(1829年;第四册,1828年)内说一—土地所有者供给土地,建筑物,及经营上必要的家畜和工具全部或一部;租地人则供给他的劳动,不再供给别的什么,或差不多不供给什么。土地的生产物是各半分配。(第301页)分益农民大抵陷在贫穷中。(第302页)当农民由1000法郎的支出,取得1500法郎追加额的总生产物,从而,500法郎表现为总利润时,他必须以半数分给土地所有者,所以在1500的总生产物中,只得到750,那就是,要损失资本250法郎。(第304页)在前期的耕作法下,生产的支出或费用,几乎全部是在自然形态上,由生产物中,取出来,供家畜,农民,及其家属等等消费。那几乎没有现金要支出。只有这种情形能诱起这种信念:土地所有者和租地人能够把那不曾在经营过程中消费掉的土地生产物瓜分掉,但这种办法,只能适用于那种农业方法,即适用于贫乏的农业;如果我们要在农业上实行改良,我们就知道,这种改良,只因有资本垫支,才成为可能的。这种垫支,必须在总生产物中扣除下来,俾使来年的生产,有所费用。所以,总生产物的任一种分割,对于改良,都成为不可克服的障碍。(第3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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