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地租的量会跟着落在农业生产物上面的价值部分的量一同增大起来,地租在剩余价值中所占的比例部分,即剩余价值归为地租的比率,又跟着地租的量,得与剩余价值分为利润的比率相比,而增长起来,不过因为洛贝尔图假定地租会在农业生产物的剩余价值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只要这个事实被给予了,或假定了,实际的情形是必定如此的。但这个事实,决不会由洛贝尔图关于“材料价值”的腐论,即我们以上曾经引述过的腐论,引伸出来。地租的高,也不会比例于它所参与的生产物来增加,因为这个比率依然是t。地租的量增大,是因为这个生产物增加了;并且,因为地租的量增大了,所以地租的“高”没有增加,但和利润的量或利润在总生产物价值中所占的部分比较起来,地租的“高”会增加起来。假设总生产物价值中一个较大的部分会提供地租,剩余价值一个较大的部分会化为地租,剩余价值中转化为地租的部分自然会更大起来。这个问题是绝对和“材料价值”没有关系。但说“一个更大的留做地租的租部分”,会提供“更高的地租”,“因为这个部分据以计算的土地面积或数额是不变,从而,会有一个较大的价值额归于每亩”(前书第122页),那是胡说。这是用一个为避免问题困难而选定的计算地租的“高”的标准。
170
剩余价值学说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