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诸种劳动(工业和原生产)的特别结果的价值,尚不是归于它们的所有者的收入,不过是这种收入凭以计算的标准。这各种收入本身,是社会收入的部分。这种社会收人,只能由农业和工业的共同作用成立:它的诸部分,也只能由这种共同作用成立。”(前书第36页)
这段话,有什么意义呢?这个价值的实现,只能是它在使用价值上的实现。这点是全然不成问题的。此外,有多少价值表现在维持劳动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农业生产物和工业生产物上呢,那已经包含在必要工资内了。
Ⅱ. 略述所谓里嘉图法则的发现史
A.安特生和马尔萨斯,罗雪尔
安特生(Anderson)是一个实际的租地农业家。他的第一部著作,曾附带论到地租的性质的,是1777年出版的。那时,詹姆士·斯杜亚爵士(Sir James Steuart),对于大部分公众,还是支配的经济学家,但同时,一般的注意,已经移向前一年出版的《国富论》了。反之,这位苏格兰租地农业家的著作(那是在当前实际争执问题之前写出的,它不是要专门论述地租,不过曾附带说明地租的性质)却没有唤起人们注意。在他自编的文集(那分三卷,题名《农业与农村论》1777年—1796年爱丁堡)内,也有一篇或两篇论文,曾附带说到他的这个理论。1797年—1802年编纂的《农业自然史,艺术,及各种杂文录》(伦敦)也是这样。这两个著作,都是特意直接为租地农业家和农民写的。如果安特生对于他的发现的重要性,曾经有一点点觉得,并对公众标示出那是对于地租性质的研究,或者,如果他稍稍有这种才能,像他同国人麦克洛克(Mac Culloch)用别人的思想做广告一样,能够用自己的思想,做一做广告,〔情形就会〕不同了。他的理论在1815年复制了。这种复制本,是当做地租性质的独立的理论研究出现的。这可由卫斯特(West)和马尔萨斯二人的著作的名称看出来。马尔萨斯:《地租的性质和进步的研究》。卫斯特:《土地投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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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