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土地的地租,决定土地生产物的价格,而是这个生产物的价格,决定地租,虽然这个生产物的价格,在地租最低的国内,是最高的。这好像是一个必须说明的怪现象。……每一个国家都有不同诸种土地,在丰度上相互间持有显著的差别。我们要把它们列成不同诸等级,而以A,B,C,D,E,F等等字母代表它们。A级包括丰度最大的土地,其余依次用字母代表的土地,依次比前面一种土地有更劣的丰度。因为耕作最不丰沃的土地的费用,是和最丰土地耕作的费用一样或者更大,所以必然会引出如下的结论来,即:如果同量谷物,不问其从何种土地生出,概须得相同的价格,则耕作最丰地所得的利润,必然会比耕作别种土地所得的利润更大得多;并且,因为这种利润会比例于不丰饶性增大的程度减少下来,所以结局许多较低级土地的耕作费用,必定会变得与全生产物价值相等”。(《谷物法的性质的论究》第45页至第48页)
最后的土地是不支付地租的。安特生这里叫做“全生产物物价值”的东西,照他的观念看来,显然不外是生产物依照来卖的市场价格,不管这种生产物是在较优土地生产的,还是在较劣土地上生产的。这种“价格”(Value)使较丰土能够在成本以上,留下或大或小的剩余来。就最后的生产物来说,那是没有的。就这种生产物来说,生产价格和生产物的市场价格是合一的,所以不会留下任何形成地租的剩余利润来。照安特生说来,地租是等于生产物的市场价格在它的生产价格以上的剩余。安特生是全然不顾虑价值理论的。如果因为土地特别不丰饶的缘故,这种土地的生产物的生产价格和生产物的市场价格相合一了,这种剩余就会消灭。那就是,没有形成地租的基金。安特生没有说最后耕地不能生出地租。他不过说,如果支出即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是这样大,以致生产物的市场价格和它的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归于消灭,地租也就会消灭,并且当情形越加如此时,地租的消灭就会成为必然的。安特生明白说了,在有利程度不同的各种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同量生产物会有一定的相等的市场价格这件事,是地租形成的前提。他说,剩余利润或较优地的利润在较劣地的利润以上的超过额,是必然会发生的,“如果同量谷物,不问由哪个土地生产,都要取得相等的价格”,那就是,如果已经假定有一个一般的市场价格。照上段话看起来,好像安特生承认,不同的丰沃程度,单纯是自然的结果。但他没有承认这点。“土地之无限的差别”,宁可说有一部分是由这样发生的,即:这些土地,会由它们原来的状态,经过耕作,施肥等等,转化成为全然别样的土地。(《欧洲农业一向来迟迟进步的原因的研究》爱丁堡1779年,第5页)
第二篇 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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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所以,地租和农业的绝对生产性是没有关系的。
② 那就是价格在成本或垫支资本价格以上的剩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