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里嘉图的理论就被排开了。进一步的论述,已见论洛贝尔图的一章。
D. 里嘉图的地租说明
我曾经指出,里嘉图是用如次的话,来开始他的〔论地租〕的一章,即:“土地的私有及由此引起的地租的形成”(前书第58页),是否与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法则兼容,是一个待研究的问题。在后面,他有这样的话:
“所以,亚当斯密假定,诸商品的交换价值由生产这诸商品的相对劳动量决定这个根本法则,会依某种方法,因土地的私有和地租的支付,而发生变化,不能说是正确的。”(第67页)
里嘉图看出了地租理论和价值决定法则之直接的意识的关联,这是一种理论上的贡献。此外,则“论地租”的第二章,显然比卫斯特(West)的说明更差。其中有许多谬见,伪证,和问题的不合理的处理。
在真正的农业地租的场合(在这里,里嘉图适当地,把真正的农业地租,当做标本的地租),地租是为获得在土地要素上投资并进行资本主义生产的许可权而支付的。在这里,土地是生产要素。但对建筑物,瀑布等等支付的地租,不是这样。这里被支付代价的诸自然力会当做条件,加在生产之内;不管是当做生产上的能力,还是当做不可缺的条件,但决不是这特定生产部门本身的要素。再拿矿山,炭坑等等的地租来说,土地是从地下获得的使用价值的贮藏所。在这场合,土地会被支付,既不像在农业上一样,因它是生产所在的要素,也不像在瀑布或地基的场合一样,因为它会当做一个生产条件,加在生产之内,却因为它当做贮藏所,包含着那要由产业活动去获得的使用价值。
第二篇 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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